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7-059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2017年11月24日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774万份
根据2017年11月20日召开的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17年股票期权计划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7年11月24
日为授予日,授予141名激励对象774万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11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
案》及其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等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徐驰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外,亦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从2017年11月
4日至2017年11月13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并于2017年11月1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议案,并于2017年
11月22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17年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授予774万份股票期权。
(三)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7年11月24日
2、授予数量:774万份
3、授予人数:141人
4、行权价格:32.00元/股
5、股票来源:定向发行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权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24个月为行权等待期,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
票期权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行权期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
票期权数量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止
在行权期内,若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行权。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如行权期内的任一年度公司业绩条件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如行权期内各期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的,按照该计划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41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 占目前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期权总数的 总额的比例
比例(%) (%)
刘远程 董事/财务总监 26 3.12 0.16
韩志伟 董事/副总经理 22 2.64 0.13
王 强 副总经理 20 2.40 0.12
覃 新 副总经理 17 2.04 0.10
黄晓丹 董事会秘书 17 2.04 0.10
核心骨干等136人 672 80.58 4.02
预留部分 60 7.19 0.36
合计 834 100 4.99
注:比例合计数与部分明细数相加之和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股票期权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以2017年11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41名激励对象授予774万份股票期权。
三、股票期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
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市场通用的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774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