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28 证券简称: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8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五次
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议案》。根据证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及相关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及修订了相关制度,为此公司章程同步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章程》修改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提供的担保; 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的其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行使。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 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
知中规定的地点。 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并以现场加网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并以现场加网络投票形式召开。公司将根据法律、 络投票形式召开。公司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本章程的 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小投资者系指单独或者合 法权益。中小投资者系指除上市公司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本数)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
份的股东。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本
数)股份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向公司所 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 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 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相关股 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相关股东应按前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 东应按前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
提出召开临时股东达会的请求;通知 提出召开临时股东达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 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有关证明材料。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六)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流程和注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事项。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3:00。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第五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第五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