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22 证券简称:金鸿顺 公告编号:2024-017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 年 4 月 26 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 定相关制度的议案》,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修订、制定相关制度。一、 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及修订、制 定相关制度。
二、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过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二) 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方式进行。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
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
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负有任何义务的交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东大会审议: 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额超过 5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额超过 500 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额超过 5,0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额超过 5000 万元;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过 5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
过 500 万元。 计算。交易相关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
本章程中涉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指标均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 行。
表财务指标。 本章程中涉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财务指标均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并报表财务指标。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
(三) 提供财务资助; 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四) 提供担保;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等);
(七) 债权、债务重组;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八)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委托贷款等);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出售行为, 仍包括在内。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其绝对值计算。 先认缴出资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