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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洪伟涵及关联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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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83 号

  关于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洪伟涵及关联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洪伟涵,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

  洪李纯玉,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人。

  经查明,2023 年 8 月 4 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鸿顺或公司)披露《关于追认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
的公告》称,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了将全资子公司张家港鸿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北京奥能恒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经当事人反映及公司自查,公司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洪伟涵之母洪李纯玉实际系该笔交易资金的提供者,因此,追认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洪李纯玉为关联人。本次交易金额 247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2.3%,但因洪伟涵、洪李纯玉未告知公司洪李纯玉实系本次交易的对手方,导致公司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审议披露程序,仅按照一般应当披露的交易进行审议和披露,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迟至

2023 年 8 月 2 日,经自查后,公司才就上述交易补充履行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任董事洪伟涵、关联人洪李纯玉隐瞒关联交易实质,导致公司未能就该项交易按照关联交易进行决策及披露。公司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洪伟涵、关联人洪李纯玉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洪伟涵,关联人洪李纯玉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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