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22 证券简称:金鸿顺 公告编号:2022-050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10 月 10 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进行修订。
一、 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和修改。
二、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合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公司由合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 司的全体发起人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份有 限公司, 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527270696。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坚决以产业转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永续经营、与 型升级为导向,始终坚持在国家产业政策时俱进、成长壮大。
鼓励的方向进行布局和深耕。
第十六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 国证券登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管。
额。 第十 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 国证券登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 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 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可转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二) 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 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第(四)项情形的 , 应 当在 六个月内 转让或
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 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 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 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
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以上 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 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 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 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