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9
第二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七章 监事会 ...... 38
第一节 监事...... 38
第二节 监事会 ......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0
第十二章 附则 ...... 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合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共同以发起方
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
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27270696。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00 万股, 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zhou Jin Hong Shun Auto Part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长兴路 30 号。
邮政编码: 2156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 亿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坚决以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始终坚持在国家产业政策
鼓励的方向进行布局和深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生产汽车模具、摩托车模具、夹具等汽
车零部件及相关制品,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
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 GOLD CRANE GROUP LIMITED(金鹤集团有限公司)、
GAO DE INVESTMENT LIMITED(高德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力同投资
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众成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众擎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将其原实际拥有的苏州金鸿顺汽
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净资产(审计截止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按照
3.5720:1 折为公司股份。各发起人按照其所持有的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有
限公司股权比例相应持有公司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8,000,000 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
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等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