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 2024-040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89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21 - 2024/5/22 2024/5/22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4 年 4 月 19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
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507,259,997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403,700 股,实际以 506,856,29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8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7,167,099.53 元(含税)。
(2)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权
益分派仅派发现金红利,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数量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89)÷(1+0)=(前收盘价格-0.389)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21 - 2024/5/22 2024/5/22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众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陇南科立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
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89元(含税)。待个人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0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红利人民币 0.3501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89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939-7551826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