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18 证券简称:金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0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投资标的名称:杭州容腾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
投资金额: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认缴出
资 1,000 万元人民币,担任有限合伙人。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特别风险提示: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的特点,公司本次投资
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报期;基金运行过程中,面临宏观经济、经济周期等
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效益达不到预期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为有效利用公司自有资金,提升股东回报,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加强企业间业务合作,进一步实施公司战略发展,帮助公司实现相关业务拓展,公司拟以人民币 1,000 万元自有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合伙企业。
(二)审议程序
本次参与投资基金的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本次参与投资基金全部相关事宜。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
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杭州容腾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出资方式:货币
5、成立日期:2022 年 6 月 30 日
6、截至目前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金额 认缴比例
1 浙江容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900.00 0.6888%
2 嘉兴容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有限合伙人 34,700.00 26.5697%
限合伙)
3 杭州萧山国际创业投资发展有限 有限合伙人 15,000.00 11.4855%
公司
4 浙江大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7.6570%
5 平湖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000.00 6.8913%
6 平湖市交投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00 4.5942%
7 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基 有限合伙人 15,000.00 11.4855%
金有限公司
8 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5314%
9 侯为贵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5314%
10 浙江海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 2.2971%
11 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5314%
12 苏州娄城国发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7.6570%
企业(有限合伙)
13 太仓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5314%
14 浙江新干线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 3.0628%
15 杭州赋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有限合伙人 5,000.00 3.8285%
限合伙)
16 嘉兴隽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7.6570%
限合伙)
合 计 130,600.00 100.0000%
(二)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浙江容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4CL10
4、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21 日
5、法定代表人:黄金平
6、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7、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 906 号(中科院三期)12 号楼 5 楼
503B 室
8、登记编号:浙江容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已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登记编号:P1032920
9、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10、主要股东情况:黄金平(43.50%)、嘉兴容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3%)、刘宏春(13.50%)
11、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的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本次投资认购基金份额。本次投资合作方与公司以及公司前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本基金主要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聚焦硬科技和数字科技赛道,重点布局通讯、3C 终端、汽车和航空等领域的上游芯片器件等硬科技企业和下游行业数字化、数字化能力等数字科技企业。投资项目主要通过并购或独立 IPO 方式退出,使合伙人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二)经营范围: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以营业执照、基金业协会登记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存续期限:除非有限合伙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提前解散或者破产,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起 8 年。有限合伙企业经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基金的存续期为自基金完成备案之日起 7 年,其中自基金完成备案之日起 5 年内为基金投资期,投资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基金存续期届满之日为退出期;但在存续期限届满前 6 个月,有限合伙股权资产转让或者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 70%以上(不含本数)的合伙人同意,基金的存续期限可延长 2 年(以下称“延长期”),届时将相应延长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如延长基金存续期限未获得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 70%以上(不含本数)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应以有限合伙企业
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变现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资产。为免疑义,基金投资期不可延长。
(四)缴纳出资: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在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期结束前,根据本协议发生新有限合伙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增资入伙或既存有限合伙人增加认缴出资的情形下,有限合伙企业最终总认缴的出资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各方同意,在有限合伙
企业募集期届满(指自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
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浙江省内各级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40%。
各方合伙人出资分三期进行实缴。
(1)第一期出资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 40%,各合伙人在管理人向其分别发出第一期缴款通知书后 30 个自然日内完成出资,但管理人不得在浙江容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其实际可投金额的 90%的对外投资(以浙江容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为准)前向各合伙人发出第一期缴款通知书。
(2)第二期出资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 30%,在基金完成认缴出资总额 30%的对外投资(以有限合伙企业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为准,下同)后安排出资,各合伙人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第二期缴款通知书后 30 个自然日内,向本合伙企业缴付认缴金额的 30%;
(3)第三期出资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 30%,在基金完成认缴出资总额 60%的对外投资后安排出资;各合伙人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第三期缴款通知书后 30 个自然日内,向本合伙企业缴付认缴金额的 30%。
(五)基金管理人
就本协议而言,普通合伙人既是管理人同时也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浙江容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未经投资咨询委员会决议通过,管理人不得将其管理人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
(六)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
由普通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
由普通合伙人向全体合伙人申请,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应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任何业务交易。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合伙事务的执行
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具体权利包括:
(1)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开展业务,订立、签署和执行合同,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
(2)主持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3)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拟定并实施有限合伙企业收入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并实施有限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5)分析评价潜在投资项目,制定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并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决议;
(6)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就投资项目与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业务谈判;
(7)在投资后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制定适当的退出策略并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退出方案作出决议;
(8)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向各方合伙人发出及时缴纳出资的缴款通知书;
(9)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者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或者管理层人员等;
(10)提议召开、召集合伙人会议;
(11)就有限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应发生的符合约定的付款行为,根据托管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