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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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
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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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16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18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44
第五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47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57
第七节 备查文件......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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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减持价格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和减持价格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国培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朱树旺、上海王狮实业有限公司、束韶华、周喆、周英、李志明、陆胜、杨明炯、沈颖华、金史平、顾立兵、孙学成、汪宗元、杨海婷、许坚翔、王际无、张曦、王琦、易学军、陈杰、王琨、韩广毅、卢捷、刘俊、章冰烨、周玉静、李鸿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朱树旺、顾立兵承诺:除前述股份锁定外,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金国培、沈颖华、陆胜、周喆、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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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王琨、李志明、周英承诺:除前述股份锁定外,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对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次发行前股东未能履行关于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和减持价格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将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同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截至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日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根据公司上市后实行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三年分红计划》,本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内的股利分配规划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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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计划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一)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在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须的审议、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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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金额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
若公司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完毕后,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的资金单次不低于从公司上市累计得到的现金分红的20%,单一年度不超过从公司上市累计得到的现金分红的5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
若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均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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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后,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单次不低于其在公司上市后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从公司处领取的现金分红累计额及上一会计年度其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之和的20%,单一年度不超过其在公司上市后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从公司处领取的现金分红累计额及上一会计年度其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之和的5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