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3-156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4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已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含税)人民币 5,000,000.00 元后,公司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395,000,000.00 元。
截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止,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中天
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中天运[2020]验字第 90023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 2,439,000.00 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金额为392,561,000.00 元。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下属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各个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日和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对“新能源车用冷却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全部资金(包括募集资金9,977.75万元和该募投项目专户累积理财收益和利息)进行变更,变更后的项目为“年产4万吨电池级储能材料项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
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
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15)。
近日,公司与宜丰时代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截止 2023 年 9 月 15 日募
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91910170510601 年产 4 万吨电池级 0
司南京分行 储能材料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宜丰时代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甲方 1、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791910170510601 ,截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 年产 4 万吨电池级储能材料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晓、王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