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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加借款额度事项的二次更正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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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2-149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加借款额度事项的二次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披露了公告(公告编号:2022-145),拟增加向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锂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借款利率将参照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120BP。在上述借款额度内常州锂源可循环办理相关借款。该事项已于2022年12月30日重新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6日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因公司前期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理解存在偏差,误以为向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增加借款额度事项无需再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现对该事项予以更正。
    一、更正情况

    更正前: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6.1.22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本次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借款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也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原定于2023年1月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相应取消。

    更正后: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6.1.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次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的其他股东中,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俊峰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其关联方,故该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其他说明

  公司已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重新审议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加借款额度的议案》,取消原定于2023年1月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并提请于2023年1月16日重新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董事会对由此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抱歉,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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