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2-120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锂源”)与浙江冠宇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冠宇”)共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拟在磷酸铁锂材料生产、开发、加工、销售等方面,利用各自的优势,进行全面的合作。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和内容,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签署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1、随着新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目前中国乃至全球对于锂电池的需求旺盛。但若出现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行业竞争格局变化以及下游锂电池行业发展不及预期,或者出现新的技术变革,可能会导致下游客户需求减少,对本次合作预期效益的实现造成影响。
2、公司目前尚有四川、山东、湖北等磷酸铁锂生产基地处于在建状态,若产能建设速度不及预期或未来原材料供应不足可能会对公司生产安排造成不利影响,影响到对下游客户供货的及时性,损坏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关系。
3、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协议双方之意向性约定,确立了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构成强制的法律约束。磷酸铁锂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以最终双方签订的订单为准,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在后期协议履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在具体合作方向上存在偏差,履行效果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常州锂源与浙江冠宇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共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双方拟在磷酸铁锂材料生产、开发、加工、销售等方面,利用各自的优势,进行全面的合作。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业务合作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涉及具体金额和内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一)合作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冠宇电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JGM4K4R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建明
注册资本:90,00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金洲路 666 号)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90,000.00 100.00
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1 年 1-12 月/2021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计)
资产总额(万元) 65,138.94
负债总额(万元) 55,444.13
资产负债率(%) 85.12
净资产(万元) 9,694.81
营业收入(万元) 0.23
净利润(万元) -305.19
与上市公司关系:浙江冠宇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都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
常州锂源与浙江冠宇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约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不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双方
甲方:浙江冠宇电池有限公司
乙方: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作背景
浙江冠宇及其母公司主要产品为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根据下游应用领域可分为消费类锂离子电池和动力类锂离子电池,应用领域涵盖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消费类无人机、汽车启停系统、电动摩托等。常州锂源有着丰富的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经验与生产加工经验。
双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双方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提高效率和共同发展是双方合作的目标,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
双方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增进相互之间的交流,保持战略合作伙伴相互之间高度信任,产生更大的竞争优势,以实现双方在管理、
服务、用户满意度以及业绩方面的改善和提高。
(三)主要合作内容
1、磷酸铁锂供销合作
(1)乙方(代表乙方及其关联企业,下同)承诺以自有技术、专利和合法取得的其他技术为基础与甲方(代表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下同)合作,并承诺销售给甲方的产品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情形。
(2)甲、乙双方在磷酸铁锂材料生产、开发、加工、销售等方面,利用各自的优势,进行全面的合作。
(3)双方就合作期限内 12 万吨(“保证供应量”)磷酸铁锂项目展开深入合作,乙方承诺原则上按保证供应量向甲方提供磷酸铁锂产品的供应保证,并且同意保持在保证供应量的基础上增加﹢30%的柔性供应能力。
(4)甲方承诺,在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满足甲方技术、质量、价格、交期等技术和商务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在合作期间内向乙方采购的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保证供应量的 60%(“承诺采购量”)。但双方同意实际采购数量及型号以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
(5)若因甲方增加订单量超出乙方上述承诺的保证供应量范围时,乙方需立即启动绿色通道,优先满足甲方的采购需求。
(6)如甲方采购订单受客需减少等市场变化情况而减少的,甲方应当提前通知乙方。在此情况下,甲方采购数量不受承诺采购量的限制。乙方在满足甲方订单前提下可将富余产能转给其他客户。一旦甲方订单恢复,乙方承诺优先处理甲方订单,并在保证供应量的范围内满足甲方的采购需求。
(7)乙方销售给甲方的磷酸铁锂产品,应满足甲方在供应商质量协议书及采购标准等资料和文件中明确的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
(8)乙方销售给甲方的磷酸铁锂产品的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适当优惠,具体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9)针对乙方的新产品、新技术,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进行技术交流,进行信息共享。同时,乙方应优先提供样品供甲方测试,优先供应甲方。
(1)双方一致同意针对磷酸铁锂材料全领域应用方向的合作研发开展深入合作。
(2)乙方有着丰富的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经验与生产加工经验,将负责后续全领域应用方向的磷酸铁锂材料的开发,以及对应磷酸铁锂材料大规模制造技术的开发。
(3)甲方负责搭建相应的磷酸铁锂电池极片仿真体系及其优化,以及磷酸铁锂电池的电化学模型和寿命预测模型建立及优化,为后续高比能力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产品提供检测、试验工作。
(4)乙方同意,乙方需负责将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为批量供应材料,供应材料按正常合理的采购商务协议执行。乙方须保证甲方的采购供应,并且开发成功的产品甲方可以享有优先使用权和价格优势。
3、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2)合作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合同有效期满前,若双方选择继续合作的,双方另行商定签署合同。
4、协议的效力与适用
(1)本协议为双方进行长期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和基础,对后续合作的具体内容,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商讨确定。
(2)根据本协议,双方可视市场情况及双方发展需要不断增加合作内容,增加合作的内容应当以书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3)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具体合作事宜应另行协商并签署具体的协议。
5、违约责任
(1)双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如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造成的所有合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律师酬金和费用、其他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损害等。
(3)因违约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守约方有权采取措施追究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4)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任意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违约或者泄密的情况的,发现方有权向另一方追索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旨在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通过发挥各自产业领域的专业资源和优势,实现互利共赢,有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协议签署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在相关年度确认收入,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1、随着新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目前中国乃至全球对于锂电池的需求旺盛。但若出现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行业竞争格局变化以及下游锂电池行业发展不及预期,或者出现新的技术变革,可能会导致下游客户需求减少,对本次合作预期效益的实现造成影响。
2、公司目前尚有四川、山东、湖北等磷酸铁锂生产基地处于在建状态,若产能建设速度不及预期或未来原材料供应不足可能会对公司生产安排造成不利影响,影响到对下游客户供货的及时性,损坏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关系。
3、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协议双方之意向性约定,确立了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构成强制的法律约束。磷酸铁锂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以最终双方签订的订单为准,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在后期协议履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在具体合作方向上存在偏差,履行效果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