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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创智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5-01-25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0064 号
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创智能”)的委托,指派吕荣律师、孙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杭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创投资”)增持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或公开,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增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康创投资。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创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杭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5802612739

      注册资本        2,250 万元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九路 1 号 101 室、102 室

      法定代表人      罗邦毅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1-08-12

      营业期限        长期

                      许可项目:饮料生产;食品生产;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
                      味、废气);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经营范围        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
                      上项目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
                      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康创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根据增持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康创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康创投资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公告》”)、康创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康创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27,233,7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58%。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战略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充分认可,同时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增持股份的种类: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份。

    3、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4、增持股份的金额: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
币 2,000 万元,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固定价格、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本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6、增持股份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期间,增持
主体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限制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7、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增持主体的自有资金。

    8、增持主体承诺: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康创投资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 月 24 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
增持公司股份 1,702,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5%,合计增持股份的金额为10,110,672 元。本次增持公司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不超过上限,符合《增持计划公告》披露的内容,根据康创投资的确认,本次增持已如期实施完毕。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康创投资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与《增持计划公告》一致。根据康创投资的承诺,康创投资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康创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康创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28,93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媒
体上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2、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媒
体上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进展暨首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四、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五)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投资者可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罗邦毅先生、吕婕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43,513,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91%。本次增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罗邦毅先生、吕婕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45,21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7%。本次增持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满足《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五)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增持人本次增持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