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2-053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将 2021 年可转债募投项目“液态智能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主
体由浙江美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美华”)变更为永创
智云(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七路 2
号变更为杭州市临平区东至临平街道石坝社区土地,南至杭州余杭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西至顺达路,北至规划康信路。
本次变更事项仅为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
投向,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2号)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智能”,“本公司”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610,547,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8,000,000.00元(不含税)以及律师费、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198,113.2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0,348,886.8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8月10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41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募投实施主体
号 集资金投入金额
1 液态智能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 46,613.35 42,754.70 浙江美华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8,300.00 17,280.19 永创智能
合计 64,913.35 60,034.8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液态智能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投入使用。
二、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的情况说明
为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经审慎考虑,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液态智能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浙江美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美华”)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永创智云(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智云”),实施地点由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七路2号变更为杭州市临平区东至临平街道石坝社区土地,南至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西至顺达路,北至规划康信路。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液态智能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后,投资项目的用途、投向及投资金额不发生改变。
三、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
原募投项目拟建设地址周边不具备继续提升及扩展的空间,难以满足公司未来继续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拟变更后的建设地址,为公司用于未来生产基地建设而新购置的土地使用权,且周边工业建设用地储备充足,具备较大的提升、扩展空间。
募投项目变更后的建设地址与公司现有较大部分产能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建成后便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节省物流成本,有利于公司形成规模效应,建设成为行业领先的生产制造基地。
四、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整体战略和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
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相关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宜,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宜,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宜。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