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证券代码:603901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8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7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10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 11
八、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12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3
十、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4
(一)备查文件...... 14
(二)咨询方式...... 14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永创智能:指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杭州永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公司章程》:指《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7.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永创智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永创智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永创智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8 月 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2、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8 月 10 日
起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8 月 31 日为授予日,以 4.8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37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2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永创智能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年 8 月 31日。
2、授予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227.00万股。
3、授予人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为 137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86元。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6、本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个月、36 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 2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 2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 2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 25%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 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4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2)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2)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