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0-046
债券代码:113559 债券简称:永创转债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0 年 6 月 1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666.15 万股
鉴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永创智能”)《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6 月 1 日为授予日,以 3.58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条件的 109 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666.15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2、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0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18 日。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4 月 19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3、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
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6 月 1 日为授予日,以 3.5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条件的 109 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666.1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说明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 日。
2、授予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为 666.15 万股。
3、授予人数: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为 109 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3.58 元。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4)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完成对激励对象的授予。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0 年授予完成,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予 完成,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7、2018、2019 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5%或以 2017、2018、2019 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7、2018、2019 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15%或以 2017、2018、2019 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
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7、2018、2019 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30%或以 2017、2018、2019 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2)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0 年授予完成,考核目标则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7、2018、2019 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15%或以 2017、2018、2019 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
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7、2018、2019 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30%或以 2017、2018、2019 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并购重组(收购目前已有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除外),
则净利润指标应扣除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