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财通YCZN(2015)1
财通证券资管永创智能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杭州永创智能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3
三、声明与承诺......4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6
五、委托财产......12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17
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9
八、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9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1
十、越权交易处理......24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25
十二、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28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29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30
十五、信息披露义务......31
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31
十七、保密......32
十八、通知与送达......32
十九、违约责任......33
二十、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34
二十一、其他事项......34
附件一:风险揭示书......37
附件二:公章及预留业务章......42
附件三:投资主办人授权委托书......43
附件四:投资主办人变更通知书(样本)......44
附件五:《资金到账通知书》(样本)......45
附件六:《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46
附件七:《委托资金认购和追加申请书(第i期)》(样本)......47
附件八:《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样本)......48
附件九: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划款指令(样本)......49
附件十:投资监督事项表......50
附件十一: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51
附件十二: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52
附件十三:授权通知书(样本)......53
附件十四:投资指令(样本)......54
一、前言
为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
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对投资行为承
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但不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
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财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
人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人委托财产的安全,但
不保证委托人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
2、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财通证券资管永创智能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本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补充及变更。
5、《员工持股计划》:指《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6、《指导意见》:指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7、委托财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管理人因该委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委托财产。
8、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0、T+1日:T日后(不包括T日)的第1个工作日。
11、投资总收益: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财产投资运作获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12、管理人业绩报酬:管理人向委托财产投资总收益所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13、委托财产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14、专用证券账户: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管理人以“委托人名称”
作为账户名称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等。
15、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委托财产的托管专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托
管账户。
16、其他专用账户:指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用于本合同项下
委托财产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17、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
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中登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情形。
三、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
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承诺保证不通过本定向计划进行任何内幕交易行为和市场
操纵行为,遵守《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关于股票减持的规定,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
义务。
3、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财产不得为筹集的他
人资金;委托人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财产为筹集资金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
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委托事项已经取得法律法规及其章程或
者其它内部文件所要求的其内部授权和批准,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且不会违反对其有
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资格、
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合
同的讲解,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和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附件一)全文,了解相关权
利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委托
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已
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并处理相关纠纷;
6、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
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对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
收益的保证。
7、委托人保证其将委托财产用于投资本合同项下投资标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
规定,并已取得所有必要的资格、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等,其已满足了中国证监会、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规定。委托人对委托财产投资投资标的
的运作市场、运作规则、相关风险以及该等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和损失有充分清晰的认知和理
解,自行承担委托财产投资的风险和责任;
8、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金均为
员工持股计划合法筹集的资金;
9、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或其配偶。
10、委托人承诺保证本次定向计划不存在内幕交易,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1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资管计划所持有的永创智能股票总数不超过永创智能股本总
额的10%。委托人在此授权管理人,管理人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标的上
市公司股份可以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由此所产生的信息披露义务由委托人自行履行。专
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管理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委托人再行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委托人同意;委托人未同意的,管理人不得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12、委托人声明,管理人无需对委托人指令的投资范围所涉标的、主体、投资方式等相关事宜
再进行尽职调查,管理人对因此造成的任何风险或发生的任何责任不承担责任,委托人无权要
求返还管理人已经获得的或有权获得的管理费用。如因此给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由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进行赔偿。因尽职调查事宜导致他人请求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委托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时起3个工作日内,就有关事宜进行充分的说明和处理。处
理他人提出请求发生之费用,以及赔偿因此给管理人造成的损失和支出费用,均由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承担。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投资标的相关的各类风险,处理相关纠纷,并承担相应费
用和责任,管理人积极配合,委托人不得以非签约方或者不知情为由追究管理人的责任。
13、委托人声明,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指令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对于投资指令的投
资范围所涉及的标的、主体等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委托人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的资格;
2、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