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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00:莱绅通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8-27

603900:莱绅通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行为应当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档案,管
理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的职能
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持股档案、信息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事
务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以下内容: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将上述报告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款第二项,包括离任后新增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其他规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事项进行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法》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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