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0 证券简称:莱绅通灵 公告编号:2022-027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13 - 2022/7/14 2022/7/1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6月28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40,473,84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618,953.6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13 - 2022/7/14 2022/7/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自然人股东:马峻、蔄毅泽、王丽丽。
法人股东:南京传世美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 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后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6 元。
(4)对个人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 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5-52486808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