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7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晨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湖文及陈雪玲以发起方式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94440。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HANGHAIM&G STATIONERY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 3469 号 3 号楼,邮政编码:
201406。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659.657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依据中国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信誉为根本,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批发;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文具制造;文具用品批发;安防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家具销售;化妆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模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家居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音响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润滑油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
售;母婴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普通股 5,000 万股,每股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起
人为晨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湖文和陈雪玲。全体发起人以货币形式认购
公司股份,于 2008 年 7 月 14 日止全额认购完成: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股份数额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万股)
1 晨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750 95%
2 陈湖文 125 2.5%
3 陈雪玲 125 2.5%
合计 5,00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2,659.657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 0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