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离职)由 22.60 元/股调整为 22.10 元/
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退休)由 22.6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调整为 22.1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44.43 元/股调整为 43.93 元/股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
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4 月28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5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向 33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7,427,600 股
限制性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6、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71,410 股,剩余限制性股票 7,056,190 股。
10、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向 119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合计 689,400 股限
制性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12、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812,540 股,剩余限制性股票 4,922,670 股。
15、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18、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授予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因离职回购:P=P0-V=22.60 元/股-0.5 元/股=22.10 元/股。(其中:P0为调
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因退休回购:P=P0-V=22.6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0.5 元/股=22.1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P=P0-V=44.43 元/股-0.5 元/股=43.93 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综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离职)由 22.60 元/股调整为 22.10
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退休)由 22.6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 22.1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44.43 元/股调整为 43.93 元/股。
三、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