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8 证券简称:好莱客 公告编号:2022-022
债券代码:113542 债券简称:好客转债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4 月 26 日,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因新增条款或删减条款导致《公司章程》条款编号、文中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将同步更新,对应条款内容无实质性变化的,不在下列修订对比情况中列示,其他未涉及修订处均按照原章程规定不变。《公司章程》条款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 第二条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
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 “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
立,并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立,并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 记。
第三条 公司于2015 年 1月 30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经
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5〕17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5〕175号” 通股2,450万股,公司股票于2015年2月17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通股2,450万股,公司股票于2015年2月
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 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
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中交易方式进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三条第(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四条第(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
的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全体发起人自愿承 第二十九条 全体发起人自愿承
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若公司公开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若公司公
发行股份,则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开发行股份,则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务: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