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0 年 12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通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5〕175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50万股,公司股票于2015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angdong Holike Creative Hom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连云路 8 号。
邮政编码: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9,604,04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锐意创新,为客户提供高品质家居产品及服务。
创造效益,回报股东;创造价值,回报社会。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广告设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室内空气污染治理、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门窗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木材销售、木材加工、藤制品制造、藤制品销售、竹制品销售、竹制品销售、灯具销售、地板销售、林业产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楼梯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改变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等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沈汉标 4200 57.142 净资产折股
2 王妙玉 2692.2 36.628 净资产折股
3 詹缅阳 315 4.285 净资产折股
4 蒋乾乾 21 0.286 净资产折股
5 吴少彤 21 0.286 净资产折股
6 陈明宣 21 0.286 净资产折股
7 罗绍舜 21 0.286 净资产折股
8 洪清俊 21 0.286 净资产折股
9 苏艳秀 21 0.286 净资产折股
10 李计划 16.8 0.229 净资产折股
--- 合 计 7350 100.0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30,960.4049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全体发起人自愿承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若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则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