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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96:寿仙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01

603896:寿仙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三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 2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 3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 4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 5

第六章            附则 ...... 6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
所和中登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登上
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登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公告前 1 日;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申报,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的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时,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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