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3-006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
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励民先生、黄旭先生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变更为励民先生。上述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
告知函》,双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到期后不再续签,
一致行动关系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终止。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变更为励民先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与履行情况
励民先生、黄旭先生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公
司重要事项的决策保持一致行动,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在涉及公司重要事项时均保持一致意见,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的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励民先生与黄旭先生签署
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即 2023年 2 月 7 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
经双方同意并确认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励民先生与黄旭先生一致行动关系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
三、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二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影响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励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7,679,892 股,并通过厦门市润科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2,900,320 股,共持有公司股份 180,580,2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24% , 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黄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600,1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5%,因此励民先生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关于“(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同时,励民先生满足《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为控股股东的情形。此外,励民先生系公司创始人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具有主导作用,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变更为励民先生。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对公司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励民先生、黄旭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但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不变。双方在公司任职情况保持不变,励民先生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黄旭先生仍担任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本次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合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一致行动协议》《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励民、黄旭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到期终止;
2、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励民、黄旭变更为励民。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