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89 证券简称:新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4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6 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426.7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11 元/股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为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32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426.7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含
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为 4.11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 日,以公司内部公告平台公示了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拟激
励对象提出异议。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新澳股份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4)。
4、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6)。
5、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3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26.7 万
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条件,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6 日
2.授予数量:1426.7 万股
3.授予人数:325 人
4.授予价格:4.11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或解锁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30%
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30%
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40%
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 值 (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扣非净利润相比2022年 2023年扣非净利润相比2022
增长率不低于11% 年增长率不低于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扣非净利润相比2022年 2024 年扣非净利润相比2022
增长率不低于23% 年增长率不低于17%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年扣非净利润相比2022年 2025年扣非净利润相比2022年
增长率不低于37% 增长率不低于26%
注:①上述“扣非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可能发生的商誉减值、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发生和承担的费用金额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首次授予部分的各期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
A≧ Am X=100%
净利润增长率(A) An≦ A
A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S)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合格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
考评结果(S)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N) 1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