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变
动公司股份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负责。
第二章 信息登记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
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
事会秘书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依法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
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所
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份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及时回复书面确认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到董事会秘书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 5 个交易日内方可进行买卖。如果该 5 个交易日均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间内,则应当在该期间结束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买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
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十九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
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
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次年不能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
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
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公司处理或解决该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负责
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