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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85 沪市 吉祥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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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85:吉祥航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5


证券代码:603885      证券简称:吉祥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8-077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支持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航空”、“公司”或“本公司”)航空主业发展,充分把握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战略契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均金提议对其在吉祥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的过程中分别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以下简称“原承诺”)中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承诺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

  (一)原承诺的背景及内容

  在吉祥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过程中,为解决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均瑶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均金先生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为促进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航空”或“发行人”)持续健康发展,避免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吉祥航空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承诺人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向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
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如果本承诺人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情况的,本承诺人同意通过合法有效方式,将与该等业务相关的股权或资产,纳入发行人经营或控制范围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并有权随时要求本承诺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本承诺人给予发行人对该等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将确保有关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

  (3)本承诺人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承诺人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承诺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4)本承诺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二)原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均瑶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均金先生严格履行了相应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二、本次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原因

  1、为了巩固行业优势地位,积极抓住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国内消费升级、旅游经济快速发展等有利机遇,航空公司普遍在主营业务领域寻求投资机会,通过股权合作促进业务协同,向市场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2、新的投资机会出现时,其本身可能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和风险,若由上市公司先行投资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和投资风险,不利于公司稳健经营,不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但由控股股东先行参与投资并培育该等新业务,并且授予上市公司对新投资业务的购买选择权,以及对外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将对上市公司更为有利,既能使上市公司规避参与相关新业务早期投资的风险,又能使上市公司于合适时机自主决定并参与享有相关新投资业务成果,避
免新投资机会被竞争对手抢占而削弱公司的竞争优势。

  3、航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相互之间通过股权合作促进业务协同已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此举有利于巩固并加强上市公司在相关权益安排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承诺的相关条款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应对行业竞争的需要,需要对相关安排做进一步明确。

  三、拟变更后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均瑶集团、王均金分别系吉祥航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本承诺人”),为促进吉祥航空持续健康发展,避免控股股东均瑶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均金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控制的其他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吉祥航空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股股东均瑶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均金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现向吉祥航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任何地方从事任何与吉祥航空或其控制的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保证不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吉祥航空或其控制的子公司从事相同、类似或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如果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获准对前述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进行股权投资,前提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害吉祥航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且不得控制被投资企业。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如从第三方获得了与吉祥航空或其控制的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任何商业机会(“新竞争业务企业投资机会”),只有在满足下列第(1)至(6)项约定的情况下,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才能参与该等业务或活动:

  (1)当本承诺人发现新竞争业务企业投资机会时,本承诺人将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及时书面通知吉祥航空,并尽力促使该投资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吉祥航空。


  (2)如果吉祥航空决定不参与新竞争业务企业投资机会,吉祥航空应在获得本承诺人书面通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本承诺人。如果(i)吉祥航空明确拒绝新投资机会;或(ii)吉祥航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本承诺人,则视为放弃该新竞争业务企业投资机会,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可以参与该投资业务且主要投资条款不得优于吉祥航空参与该投资业务情形下所应享有的条款或条件。

  (3)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投资新竞争业务企业期间,若吉祥航空提出购买请求,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新竞争业务企业的股份或股权优先出售给吉祥航空。

  (4)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吉祥航空共同参与投资新竞争业务企业时,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表决权、在有权向新竞争业务企业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全权委托给吉祥航空行使该等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限售期之后优先向吉祥航空转让其所持股份等合法有效的方式确保继续有效履行已作出的承诺,从而尽量避免与吉祥航空形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5)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投资新竞争业务企业后,如果新竞争业务企业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吉祥航空有优先购买权,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严格履行出售新竞争业务企业所需的各项法定程序,并且给予吉祥航空的条件不得逊于向任何独立非关联第三人提供的条件。

  如果吉祥航空认为新竞争业务企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吉祥航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决定不行使购买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有权将其所持股份/股权出售给无关联第三方。

  (6)吉祥航空就前述(1)-(5)情况下作出相关的投资决策之前,本承诺人将优先并持续向吉祥航空提供本承诺人合法取得的有关新竞争业务企业及其投资机会的所有材料,以便吉祥航空评估新业务并就是否投资新业务或行使购买
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作出决定。

  4、本承诺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吉祥航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符合吉祥航空目前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可以在确保吉祥航空业务稳定发展前提下避免与吉祥航空未来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变更承诺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均金、王瀚、蒋海龙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吉祥航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吉祥航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变更方案合法合规、有利于同业竞争问题的有效解决,进而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均金变更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