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883 沪市 老百姓


首页 公告 老百姓: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

老百姓: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8-30

老百姓: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年8月修订)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商务厅批准,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91430000782853875C。
  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以非公开发售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945,266股。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700 万股,于2015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LBX
Pharmacy Chain Joint Stock Company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 808 号,邮政编码 41015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023.1174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一切为了老百姓”的宗旨,按照市场需求,
发展医药零售连锁业务及相关业务,在报效社会的同时,使股东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药品批发;食
品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检验检测服务;生活美容服务;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消毒器械销售;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出版物零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中介活动;足浴服务;兽药经营;药品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食用农产品零售;金银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零售;鞋帽零售;珠宝首饰零售;美发饰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康复辅具适配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销售代理;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票务代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影扩印服务;诊所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打字复印;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广告发布;国内贸易代理;企业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添加剂销售;礼品花卉销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母婴用品销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病人陪护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衡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化妆品批发;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政服
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包装服务;装卸搬运;医院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日用杂品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游乐园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企业会员积分管理服务;外卖递送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鞋帽批发;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贸易经纪;中草药收购;供应链管理服务;柜台、摊位出租;办公设备销售;珠宝首饰批发;通讯设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食品进出口;卫生用杀虫剂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服装服饰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服装服饰零售;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截至2010年12月31
日止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发起人以其持有的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认购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泽 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Janstar

  1                                                        92,840,660
        Investment Limited)


  2  湖南老百姓医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1,235,578

  3  陈秀兰                                                8,800,521

  4  石展                                                5,486,233

  5  长沙瑞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380,978

  6  西安圣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800,308

  7  长沙正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55,722

    合计                                                  200,0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76,023.1174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