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82 证券简称:金域医学 公告编号:2021-014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1 号)核准,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23,698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48.02 元,募集资金总额 149,999,977.96 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6,039,977.96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足额划
至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截至 2021 年
3 月 26 日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21】第 ZA1072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银行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对应项目 专户余额
(人民币:元)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06874321514 偿还银行贷款和 147,749,977.96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海珠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 147,749,977.96
注:专户余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2,250,000.00 元(含税)所得,其他发行费用尚未划出。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706874321514,截至 2021 年 3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147,749,977.96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炎林、邵才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