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4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3 月 17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97.0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59 元/股
鉴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以 2022 年 3 月 17 日为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
2、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至 2022
年 2 月 8 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3 月 17 日。
2、授予数量:297.00 万股。
3、授予人数:10 人。
4、授予价格:3.5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及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
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告日股本总
(万份)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徐成凤 董事 33.50 11.28% 0.09%
2 蒋俊 董事 21.50 7.24% 0.06%
3 董浩 董事 55.00 18.52% 0.15%
4 徐伟达 副董事长、总经理、 8.00 2.69% 0.02%
董事
5 朱水宝 副总经理、财务总 25.00 8.42% 0.07%
监、董事会秘书
核心骨干人员(5 人) 154.00 51.85% 0.43%
合计(10 人) 297.00 100.00% 0.82%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均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务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
3、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7 日,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59 元/股。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