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8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0/7/9 - 2020/7/10 2020/7/13 2020/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1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200,412,000 股扣除目前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的
股份数量 2,970,000 股后的 197,44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9,872,1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股本 4 股,共计转增 78,976,800 股,转增后公司
总股本由 200,412,000 股增加为 279,388,800 股。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197,442,000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和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到的数值,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7,442,000*0.05/200,412,000≈0.049 元
每股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97,442,000*0.4/200,412,000≈0.39
因此,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9)÷(1+0.39)=(前收盘价格-0.049)÷1.39 元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0/7/9 - 2020/7/10 2020/7/13 2020/7/10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股份回购专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股份回购专户及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傅文昌、陈志山、付文英、付水法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存放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2362017)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 元。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200,412,000 78,976,800 279,388,800
1、 A 股 200,412,000 78,976,800 279,388,800
三、股份总数 200,412,000 78,976,800 279,388,8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279,388,8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9 年度每股收益为 0.09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95-87259025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