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9/6/5 - 2019/6/6 2019/6/10 2019/6/6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19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141,030,000.00股(比2018年报告期末总股本减少2,970,000.00股,即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股东按每股转增股本0.4股,共计转增56,412,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144,000,000.00股增加为200,412,000.00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量141,030,000.00股为基数进行计算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1,030,000*0.07/144,000,000≈0.069元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41,030,000*0.4/144,000,000≈0.39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9)÷(1+0.39)=(前收盘价格-0.069)/1.39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9/6/5 - 2019/6/6 2019/6/10 2019/6/6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傅文昌、陈志山、付文英、付水法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存放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62017)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有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3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元。
(5)对于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QFII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63,000,000 25,200,000 88,2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81,000,000 31,212,000 112,212,000
1、A股 81,000,000 31,212,000 112,212,000
三、股份总数 144,000,000 56,412,000 200,412,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00,412,000股摊薄计算的2018年度每股收益为0.19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95-87259025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