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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78 沪市 武进不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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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78:武进不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2-16

股票简称:武进不锈                                         股票代码:603878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WUJINSTAINLESSSTEELPIPEGROUPCO.,LTD.)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澄西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进不锈”、“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良、顾坚勤、朱琦、沈卫强、自然人股东徐玉妹、江新明、陆海峰、翁仁初以及法人股东富盈投资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罗伟等38位自然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建银资源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朱国良、朱琦、沈卫强、徐玉妹、周志斌、吉国新、王锦蓉、吴方敏、章建新、宋建新、刘一鸣除了出具上述承诺以外,均特别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良家族(朱国良、顾坚勤、朱琦、沈卫强)、法人股东富盈投资及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徐玉妹、周志斌、王锦蓉、章建新、宋建新、刘一鸣)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一)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

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

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

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回购公司股票需遵守如下原则: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要求实际控制人及时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实际控制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票需遵守如下原则:实际控制人朱国良、顾坚勤、朱琦、沈卫强合计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票需遵守如下原则: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合计的20%。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起,公司将在每次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劳动报酬时预提税后薪酬的20%计入该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准备金,用于该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时支付增持公司股份的对价。单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准备金累计达到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时暂停提取。增持准备金(余额)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三年后无息返还。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为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实际控制人、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发行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发行人所有,同时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当年应得薪酬的20%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而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 1个

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得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3)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国良家族的相关承诺

    (1)本人与一致行动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与一致行动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督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启动回购程序。

    本人与一致行动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

    回购与购回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得低于回购与购回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与一致行动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①、保荐机构东方花旗承诺:

    本公司已对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承诺:

    本所已对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