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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76:鼎胜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8-04-03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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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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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6,500万股, 不低于发行后总股
本的10%,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老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3.54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 年 4 月 4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3,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鼎胜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周贤海、王小丽夫妇承诺:(1)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
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普润平方、陆金澈投资、沿海产业基金、普
润平方壹号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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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
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
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
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王天中、周怡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
定。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同时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4)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5)锁定期届满后可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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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
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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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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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7 年 5 月 2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实现的所有累计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本次发行新股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股东回报规划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投资权益,并兼顾股东对现金分红的需求与对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期望相结合为原则,结合实际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以及
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和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
“《规划》”)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原则
董事会制定《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制定《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银行信贷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
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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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一方面坚持保证给予股东稳定的投
资回报;另一方面,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和现金
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股东带来长
期的投资回报。公司具体分红规划如下:
1、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
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2)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
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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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
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
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
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方案。
(5)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
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
金利润分配。
(6) 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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