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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76 沪市 鼎胜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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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76:鼎胜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8-03-27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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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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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7年5月2日召开的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实现的所有累计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本次发行新股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股东回报规划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投资权益,并兼顾股东对现金分红的需求与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期望相结合为原则,结合实际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和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制定《规划》的原则

    董事会制定《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2、制定《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一方面坚持保证给予股东稳定的1-2-1-3

投资回报;另一方面,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和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公司具体分红规划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①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

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1-2-1-4

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6)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3)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1-2-1-5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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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6)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分红回报计划。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铝价波动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公司铝板带箔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铝锭和铝坯料,报告期内铝金属(包括铝锭、铝坯料等)在生产成本中占比约80%。

    本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一般参考发货/订单/结算前一定期间内(一般为1个月

以内)铝锭价格加上一定的加工费确定,即采用“铝锭价格+加工费”的销售定价模式,而原材料铝锭采购价格通常参考到货当日/月长江现货铝锭价格均价确定,铝坯料采购价格通常参考发货当月或者发货前的长江现货铝锭价格均价加上相应的加工费确定。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产品存在生产周期且需要保持合理的库存规模,公司产品的采购和销售参考的铝锭价格往往无法完全对应,故存在一定周期的风险敞口。若铝锭价格在短期内出现剧烈波动特别是大幅下跌时,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的下降幅度可能大幅高于采购价格下降幅度,从而挤压公司加工费盈利空间,进而导致公司短期内盈利能力大幅下降甚至出现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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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存在铝锭价格剧烈波动对公司短期内的利润水平造成较大影响的风险。

(二)出口业务风险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本公司出口收入分别为 252,198.25 万元、

262,800.55万元及319,521.47万元,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分别约为41.40%、

38.90%和36.08%,已成为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出口业务存在如下风

险:

    1、国际贸易保护政策风险

    全球经济当前正处于金融危机后的复苏周期,部分国家或地区为保护本国经济和就业,不断采取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政策限制铝板带箔等产品的进口。欧盟、印度等国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