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48,597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8,840,449 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董事会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共有 第十八条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8 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共有八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量 持股 出资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股份数量 持股 出资
(万股) 比例 方式 名称 (万股) 比例 方式
嘉信益(天津)资产 嘉信益(天津)资产
1 管理合伙企业(有 3,000.00 50.00% 净资产 1 管理合伙企业(有 3,000.00 50.00% 净资产
限合伙) 限合伙)
2 韩景华 1,778.255 29.64% 净资产 2 韩景华 1,778.255 29.64% 净资产
3 孟联 921.745 15.36% 净资产 3 孟联 921.745 15.36% 净资产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4 王本利 60.00 1.00% 净资产 4 王本利 60.00 1.00% 净资产
5 武子彬 60.00 1.00% 净资产 5 武子彬 60.00 1.00% 净资产
6 白玉 60.00 1.00% 净资产 6 白玉 60.00 1.00% 净资产
7 侯润平 60.00 1.00% 净资产 7 侯润平 60.00 1.00% 净资产
8 唐世伦 60.00 1.00% 净资产 8 唐世伦 60.00 1.00% 净资产
合计 - 6,000.00 100% - 合计 - 6,000.00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0,048,597 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98,840,44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须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担保;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司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删除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解除,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