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71 证券简称:嘉友国际 公告编号:2020-050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0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0/6/12 - 2020/6/15 2020/6/16 2020/6/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8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6,8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6,800,000元,转增 62,720,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219,520,00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0/6/12 - 2020/6/15 2020/6/16 2020/6/15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名称
1 嘉信益(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韩景华
3 孟 联
4 白 玉
5 侯润平
6 王本利
7 武子彬
8 唐世伦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扣税人民币 0.10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扣税人民币 0.10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117,600,000 47,040,000 164,64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39,200,000 15,680,000 54,880,000
1、 A 股 39,200,000 15,680,000 54,880,000
三、股份总数 156,800,000 62,720,000 219,520,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219,520,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9 年度每股收益为 1.5640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8998888
特此公告。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