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新智认知 公告编号:临 2021-043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0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 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 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3 - 2021/7/14 2021/7/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0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7 月 1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以2020年末公司总股本504,500,508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6,734,687股,即 497,765,821 股为基数,按照每股现 金分红 0.0100 元(含 税), 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总额4,977,658.21 元(含税)。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业务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公司 2020 年度累计
回购 163,700 股股份,回购金额 1,999,659.5 元,因此 2020 年度公司累计分红 6,977,317.71 元,
占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 41.17%。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 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及公司实际回购股份进展情况,虚拟
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97,765,821×0.01)÷504,500,508≈0.00987 元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497,765,821×0)÷504,500,508=0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 0.00987)÷(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 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 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3 - 2021/7/14 2021/7/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执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①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③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派发红利时,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100 元。待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9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9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 0.0100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6-2595752
特此公告。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