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3 证券简称:ST 松炀资源 公告编号:2021-036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6 号)的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51,474,000 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9.9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12,166,3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5,955,7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456,210,600.0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到账,广东正中珠江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资并出具广会验字【2019】G16044090500 号验资报告,并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董事长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为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公司变更了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周耿明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
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英大证券现委派保荐代表人陈骥先生接替周耿明先生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事项,公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
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陈骥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已从英大证券离职,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英大证券现委派保荐代表人周建人先生接替陈骥先生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英大证券有限责任限公司重新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协议重新签订之日起,公司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英大证券
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公司与公司全资
子公司汕头市松炀新材料特种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重新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协议重新签订之日起,公司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松炀新材料特种纸有限公司、保荐
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
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重新签订之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
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银行账号 对应募投建设内容 余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 667871829296 年产 18 万吨环保再 247,209,129.86
头澄海支行 生纸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584000021012010005794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4,672,381.16
圳分行
合计 - - 261,881,511.02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
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二、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宏勇、周建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三、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六、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七、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汕头市松炀新材料特种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一、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
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二、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宏勇、周建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三、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六、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和乙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丁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七、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