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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04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5-15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oadMainT Co.,Ltd.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4 号楼-1 至 4 层 1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 股 说 明 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及发售股票数量 不超过 1,668 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股东不公开
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66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中路高科关于所持中公高科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根据相
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外,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
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公司将根据财教函[2012]16 号文的批复,在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后,
将持有的与本次发行新股数量的 10%等量的股份,即不超过 166.80 万股,无
偿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本
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需作
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希望通过发行人业绩增长获得股权
增值和分红回报。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欲减持股份时按下列规定执
行:
(1)减持股数:自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公司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额的 1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公司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0%。
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
(2)减持条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发行人股票
价格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
后,发行人股票价格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
基准日后,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
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
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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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发行人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
行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发行的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价。
(5)减持期限: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
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价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
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6)减持公告:本公司决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约束措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上述承诺,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的
义务。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的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潘玉利及赵怀志关于所持中公高科股份
的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收盘价需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欲减持股份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减持股数:自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额的 1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0%。
(2)减持条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发行人股票价
格高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时,或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
年后,发行人股票价格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
审计基准日后,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
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
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
(4)减持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发行人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
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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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
(5)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
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价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资金需求等情况,自主决
策、择机进行减持。
(6)减持公告:本人决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本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持股及股份变
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董事及股东的义务。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
上缴发行人所有。
6、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
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程珊珊、高级管理人员赵延东、何博所持公司
股份自愿锁定及流通限制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收盘价需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在前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如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
发行价。
5、本人决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自公告
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本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规范诚信履行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的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7、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
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其他股东关于所持公司股份自愿锁定及流通限制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
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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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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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
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其他风险:
一、滚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