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oadMainTCo.,Ltd.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4号楼-1至4层1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二〇一六年三月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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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及发售股票数量不超过1,668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股
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6,668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中路高科关于所持中公高科股份的自愿锁
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除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外,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
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根据财教函[2012]16号文的
批复,在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后,将持有的与本次发行新股数量的
10%等量的股份,即不超过166.80万股,无偿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本公司的禁售期
义务。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需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希望通过发行人业绩增长
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欲减持股
份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减持股数:自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
个月内,本公司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24个月内,本公司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0%。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
(2)减持条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发
行人股票价格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发行人股票价格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公告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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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
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
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发行人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
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
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价。
(5)减持期限: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价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
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6)减持公告:本公司决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3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约束措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
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上述承诺,规范诚
信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本公司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潘玉利及赵怀志关于所持中公
高科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
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收盘价需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欲减持股份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减持股数:自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24
个月内,本人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0%。
(2)减持条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发行
人股票价格高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时,或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发行人股票价格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公告
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公司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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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3)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
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发行人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
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
(5)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价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资金需
求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6)减持公告:本人决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持股
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董
事及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影响
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程珊珊、高级管理人员赵延东、何博
所持公司股份自愿锁定及流通限制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收盘价需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前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
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
4、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
5、本人决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规范诚信履行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7、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影响
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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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其他股东关于所持公司股份自愿锁定及流通限制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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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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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
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其他风险:
一、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6年2月4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兼
顾新老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