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59 证券简称:能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1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48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4/6/14 - 2024/6/17 2024/6/17 2024/6/17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66,568,333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的回购股份 1,443,400 股,即 165,124,933 股为基数,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每 10 股转增 4.8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6,512,493.30 元(含税),转增
79,259,968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45,828,301 股(转增股本数量及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65,124,933*0.10)/166,568,333≈0.10 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165,124,933*0.48)/166,568,333≈0.48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0)÷(1+0.4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4/6/14 - 2024/6/17 2024/6/17 2024/6/17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
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66,568,333 79,259,968 245,828,301
1、 A 股 166,568,333 79,259,968 245,828,301
三、股份总数 166,568,333 79,259,968 245,828,301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245,828,301 股摊薄计算的 2023 年度每股收益为 0.90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58741905
特此公告。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