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59 证券简称:能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5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2 号)核准,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416,03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9.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999,988.84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402,008.80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7,597,980.04 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出具天圆全验字﹝2021﹞0000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中心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元):
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账号 初始金额(元) 用途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北京 321230100100369700 303,506,000.00 基于云原生的生产力中
海淀支行 台建设项目
北京银行互联 20000041392100040676186 1,430,85000.00 面向工业大数据应用的
网金融中心支 数据资产平台建设项目
行
南京银行北京 0511220000000404 116,092,000.00 服务中小企业的工业创
中关村支行 新服务云建设项目
兴业银行北京 321230100100369812 237,316,988.84 补充流动资金
海淀支行
合计 - 799,999,988.84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存放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效力终止。
10、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各方因签署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
特此公告。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