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59 证券简称:能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8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因公司注册地所在地政府部门对该区域进行重新划分,全面调整街道名称,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9号变更为:北京市房
山区德润南路9号院,本次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
月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城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
关街道顾八路一区9号,邮政编码:102400。 德润南路9号院,邮政编码:1024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者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
的本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公司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持有、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转让本公司股票事宜另有规定,按其规定
过百分之五十。
执行。
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持
有、转让本公司股票事宜另有规定,按
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股份的,以及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自然人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