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614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3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9/8/16 - 2019/8/19 2019/8/20 2019/8/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6 月 26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886,340,000 股扣减不能参与的已回购股份
35,537,965 股后,即 850,802,03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1.614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373,194,484.48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同时以上
述 850,802,035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新增股份数 255,240,610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其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计算如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850,802,035×1.614÷886,340,000≈1.55 元;
公司本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850,802,035×0.3÷886,340,000≈0.29;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55)÷(1+0.29)。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B882300374)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9/8/16 - 2019/8/19 2019/8/20 2019/8/19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限售股股东步长(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首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西藏丹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瑞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广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华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614 元;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614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1.4526 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外资法人股东,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外资法人股东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5333 元;其余外资法人股东公司暂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4526 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1.4526 元。如相关股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5)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526 元。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614 元。
(7)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460,154,354 138,046,306 598,200,66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426,185,646 117,194,304 543,379,950
1、 A 股 426,185,646 117,194,304 543,379,950
三、股份总数 886,340,000 255,240,610 1,141,580,610
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转增股数=(本次变动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数-集中竞价回购股份数)*0.3=(426,185,646-35,537,965)*0.3=117,194,304 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数 1,141,580,610 股摊薄计算的 2018 年度每股收益为
1.6542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电话:(029)88318318-1217
特此公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