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修订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长制药”)于2018年
10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议
案并已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于2019
年4月8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预案
部分事项的议案》,对本次回购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修订版)》;
回购股份的目的:鉴于公司当前股价未能体现出公司的长期价值和出色的资
产质量,对步长制药良好的市场形象有所影响。为充分维护步长制药和投资者利
益,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基于对公
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
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
或其他合法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1、本次回购金额上下限:不低于5亿元,不超过10
亿元。其中: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的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0.8亿元,不超过1.6
亿元;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0.8亿元,不超过1.6亿元;
拟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3.4亿元,不
超过6.8亿元。2、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按回购金额上限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每股43元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325.58万股,
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2.6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
的股份数量为准。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或其他合法资金。
回购期限:回购期限自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相关风险提示:
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将产生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如回购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可能面临因相关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5亿元,不超过10亿元,金额较大,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实际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二)本次回购预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
(三)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预案部分事项的议案》。
(四)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预案部分事项的议案》,并据此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修订版)》。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公司当前股价未能体现出公司的长期价值和出色的资产质量,对步长制药良好的市场形象有所影响。为充分维护步长制药和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或其他合法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每股43元。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的定价理由:2018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董事会决议作出前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为26.89元,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为28.44元,按照孰高原则,公司本次回购价格上限参照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42.66元)。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的情况下,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以42.66元为基数向上取整数计算,为每股43元。
(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1、本次回购金额上下限:不低于5亿元,不超过10亿元。其中: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的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0.8亿元,不超过1.6亿元;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0.8亿元,不超过1.6亿元;拟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3.4亿元,不超过6.8亿元。
2、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按回购金额上限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每股43
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2.6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拟用于回购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或其他合法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用途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未实施上述用途中的一项或多项,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回购方案的规定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自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相关规定及股价表现,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决定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等;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对实施方案作出调整,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和用途等;
4、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延长回购期限,最长不超过股东大会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12个月。
5、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6、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7、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8、对回购的股份进行注销;
9、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10、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十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此次回购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根据本次回购金额上限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每股43元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325.58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2.62%。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注销,公司股本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额(股) 比例(%) 股份数额(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60,154,354 51.92 460,154,354 53.3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26,185,646 48.08 402,929,833 46.68
三、股份总数 886,340,000 100.00 863,084,187 100.00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19,167,518,486.0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3,259,169,228.57元,流动资产6,884,259,617.60元。若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10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8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5.22%、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重为7.54%、约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14.53%。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
见
(一)公司本次对回购股份预案部分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对回购股份预案部分事项的调整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回归,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回购预案调整后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或其他合法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四)本次回购预案调整后仍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回购股份预案部分事项的调整合法合规,调整后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