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56 证券简称:东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8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股份”、“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不予表决。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 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
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务。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
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
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露有关情况。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事职务。 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大会报告;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委 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
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八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