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5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中青芯鑫致胜(上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财产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受让标的: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受让嘉兴鸿鹄圆成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鹄圆成”或“转让方”)持有中青芯鑫致胜(上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青致胜”或“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受让金额:公司拟受让中青致胜财产份额 6,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本次受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受让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受让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后续的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合伙企业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出现投资损失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优势及投资资源,间接投资其他领域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实现投资收益,公司拟受让鸿鹄圆成持有中青致胜 6,000 万元财产份额(对应认缴但尚未实缴出资 6,000 万元)。由于转让方并未向中青致胜实
无需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在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8 名,实到董事 7 名,独立董事王传邦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董事会。本次董事会以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中青芯鑫致胜(上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经累计对外投资金额(含本次)已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因此本次投资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在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已对本次投资交易所涉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履约能力,以及标的公司中青致胜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嘉兴鸿鹄圆成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163 室-92
4、成立日期:2021 年 2 月 25 日
5、法定代表人:夏源
6、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鸿鹄圆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9、鸿鹄圆成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成立,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目前尚未实际
经营,芯鑫融资租赁(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鸿鹄圆成 100%股权,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芯鑫融资租赁(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芯鑫融资租赁(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0 年度,芯鑫融资租赁(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 607,442,143.07 元,净资产
207,868,475.58 元,营业收入 37,437,434.67 元,净利润 13,303,477.42 元。
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数据(经审计):2020 年度,芯鑫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资 产 48,235,353,485.82 元 , 净 资 产
12,378,849,734.22 元,营业收入 2,682,896,616.22 元,净利润 567,227,968.39元。
三、受让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 中青芯鑫致胜(上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LJ5W
3、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 55 号 1 幢 6 层 613
室
4、成立日期:2020 年 12 月 10 日
5、合伙期限:2020 年 12 月 10 日至不约定期限
6、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李亚京)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中青致胜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成立,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目前尚未实际
经营。
9、中青致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10、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前,中青致胜合伙人份额持有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万元)
例
嘉兴鸿鹄圆成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49,990 99.98%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芯股权投资合伙
普通合伙人 10 0.02%
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后,各合伙人份额持有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 12%
嘉兴鸿鹄圆成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43,890 87.78%
北京锐蓝新能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普通合伙人
100 0.2%
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芯股权投资合伙
普通合伙人 10 0.02%
企业(有限合伙)
四、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鑫芯”)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1H9WX8
2、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G1542
3、成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7 日
4、合伙期限:2017 年 6 月 7 日至长期
5、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熔投资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杜洋)
6、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财务数据(经审计):2020 年度,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资产 19,831,891.55 元,净资产 15,685,403.74元,营业收入 11,694,208.62 元,净利润 4,369,430.43 元。
8、宁波鑫芯同时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66614。
(二)普通合伙人:北京锐蓝新能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锐蓝新能”)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400MA02M7PC5Y
2、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中路 4 号院 4 号楼三层
308-2(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3、成立日期: 2021 年 5 月 21 日
4、合伙期限:2021 年 5 月 21 日至长期
5、执行事务合伙人:余芳龄
6、经营范围: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设备安装、维修、租赁;新能源电力行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检测。(下期出资时间为 2070 年 12 月 31 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财务数据:锐蓝新能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成立,成立时间不足
一年,目前尚未实际经营。
8、锐蓝新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五、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
(1)《中青芯鑫致胜(上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份额转让协议”)转让标的为:鸿鹄圆成拟向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认缴但尚未实缴的出资额 6,000 万元。
(2)宁波鑫芯同意公司受让鸿鹄圆成所持转让标的,并已放弃对转让标的的优先受让权。
2、转让价格
由于鸿鹄圆成并未就转让标的对中青致胜实缴出资,各方一致同意,公司应根据合伙协议向合伙企业承担 6,000 万元的实缴义务,无需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3、履行期限
各方同意,受限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其应缴付的实缴出资额及具体缴付时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要自主确定,并由执行事务
合伙人确定后向其他合伙人发送《出资缴付通知书》,其他合伙人应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缴付通知书》中所规定的缴付期限内完成相应实缴出资额的缴付,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给与各其他合伙人充足的资金准备与调度时间。
4、 甲方(即鸿鹄圆成)、丙方(即宁波鑫芯)就份额转让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甲方、丙方、合伙企业对在本协议签署日、交割日之前向乙方(即公司)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亦不存在虽应披露但怠于披露的事项。
(2) 合伙企业不存在: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导致合伙企业支出的情形,法律纠纷导致对外赔偿或支出的情形,有关政府的罚款,未缴纳的税费,未披露但需补发的员工工资、奖金、社会保险或福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3) 合伙企业账目均真实和公正地反映在账目记账日的资产、负债等经营状况和损益情况。账目在其各自的日期所披露的合伙企业的财务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成分或误导性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