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48 证券简称:好太太 公告编号:2018-024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5 - 2018/6/19 2018/6/1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6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1,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2,155,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5 - 2018/6/19 2018/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沈汉标、王妙玉、侯鹏德、广州市智享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 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
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向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
基金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9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95元。如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95 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61960999
特此公告。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8日